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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要求拆除,中师律师维权撤销处罚
1995年,河南洛阳宜阳县香鹿山镇的刘某与村里签订了30年的承包协议,在该地块经营养殖场长达二十多年,2016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向刘某经营的养殖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养殖场未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占地为由,要求刘某退还土地,并且自行拆除养殖场,刘某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知如何是好。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的委托后,马上指导刘某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宜阳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宜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中师王静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在一审审理中,经过质证、举证和法庭辩论,多方认证了刘某的养殖场系合法经营、合法建造,而非违法建筑,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违法的,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王静律师立即指导刘某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案关键在于刘某的养殖场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王静律师运用法律规定证明刘某承包村集体土地经营养殖场,未改变土地性质,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要求刘某拆除养殖场,自然无法可依。
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关于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第127号文)的规定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明确的界定为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审批手续。所以,当您收到要求拆除养殖场的处罚通知时,一定不要慌,要看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畜牧法》第37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也就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分的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该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还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比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除了强调了《畜牧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还指出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通过以上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农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养殖场棚舍是否涉及违法建设不能一棍子打死。行政机关要弄清修建养殖场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是永久性,需要严格依照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个案事实处理问题。
广大养殖户在面对拆迁的时候应该带着疑问审视政府的处理行为,不是在承包地上建了养殖场就一定是违建。如果您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的养殖场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防止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